如果顧客在超市受傷以后如果進行過簡單的協調工作后雙方不能達成一致,超市方不能夠給予自己足夠滿意的賠償,不想就這樣善罷甘休的顧客可以進一步進行維權
第17條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作為顧客,應就其在超市商場內發生了損害事實及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舉證責任,超市應當就其對顧客損傷不存在過錯或者存在其他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這時候就需要顧客在摔傷后不要直接離開現場,應對當即找到商場負責人或者對周圍情況進行拍照留存,否則事后很難找到證據。
律師說法
1、如果超市沒有采取防滑措施而導致顧客發生意外事故是超市的責任;如果在超市采取了必要的措施,盡到照顧、保護顧客義務的情況下,發生摔倒跌傷事故,超市就沒有過錯,可以不賠償。
2、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向法院起訴,如果當時超市沒有采取措施防滑、作出必要的提示,而自己摔倒沒有過錯,超市就要承擔全部責任,賠償老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我們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相似判例來幫您解答,快速達成您的訴求